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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有关规定,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的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在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的,应当经原批准公布的人民政府和上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同意。另据民政部、国务院法制办《革命烈士褒扬条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范围内为烈士以外的其他人修建纪念设施或者安放骨灰、埋葬遗体。” 烈士陵园的管理权力来自民政部门,同时,众所周知公墓和殡葬行业的主管部门依然是民政部门,从这个方面来理解,似乎烈士陵园和公墓都是民政部门的“自留地”,而这种改烈士陵园为县团级干部的公墓,也就有点像是民政部门自家的私事了。 如此理解,显然难以服众,毕竟,烈士陵园本是为革命事业抛头颅撒热血的烈士安息之地,这是党和政府给予烈士的荣誉,更是实施爱国主义教育的一个重要场所,怎么能够任凭商洛市民政局一厢情愿地去追求经济效益,公然违背国家颁布的办法和条例? 当然,不该出的问题已经出了,况且涉及面很广,600个墓地也只剩下20多个了,一边是500多个或离世或健在的县团级干部,一边是国家的办法和条例,这显然是一道很难两全的难题。尽管如此,陕西民政部门都该在尊重烈士和尊重国家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尽快破解这道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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